来源: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9-22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征求《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公告称,为切实加强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库和入库师资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发挥行业师资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建设中作用,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草拟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省注协人才委员会初审,现转发请各市注协组织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反馈。
以下为《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库(以下简称行业师资库)和入库师资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发挥行业师资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建设中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胜任能力指南》,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业师资库由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建立。入库师资经省注协人才委员会认定,以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素质与能力为目标。
第三条 省注协按照择优入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优质师资信息平台和师资保障。
第二章 师资入库程序
第四条 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职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报送。申请入库师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8年以上;非注册会计师,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
鼓励行业优秀青年注册会计师加入行业师资队伍,优秀青年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限可放宽至5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具有与所申请授课专业相符的工作业绩,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因与行业相关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
(五)其他条件。
前款中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取得该领域国家执业资格满8年。
第五条 行业师资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定期开展师资征集、补充或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省注协负责对申报入库师资资料的审核,并提交省注协人才委员会认定,经公示后确定入库师资名单。
第六条省注协向受聘师资发放聘书,受聘师资入库前应签署《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库师资承诺书》(见附件),聘期3年,可连续聘任。
首批入库师资库人数为50人左右,之后新申报师资应通过资格审核及专家测评。
第三章 师资使用
第七条 省注协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设师资库专栏,公布入库师资基本信息及授课专题。
行业师资每年应根据本人专长、行业发展情况,并结合中注协、省注协年度人才教育工作计划,拟定年度授课专题报省注协备案。
第八条 省市注协、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等工作时,根据需要均可从师资库中聘请师资进行授课,并对师资授课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 师资承担培训任务时,实行双向选择并报省注协备案。原则上应该服从省注协安排的授课任务。年度终了,在次年2月底前应向省注协报送上年度授课情况。
第十条 师资使用方应当根据相应标准及实际授课量向授课老师支付讲课费用(代扣个人所得税)。师资的交通费、食宿费由使用方承担。
第十一条 行业师资库设置资深师资库和师资库。
第十二条 已纳入师资库统一管理,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师资,经人才委员会认定,可以选聘为资深师资:
1.中注协资深会员或者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省注协原师资库师资,且从事行业授课工作15年以上。
2.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3.担任过行业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辅导教材等主要起草人的。
首批资深师资的评选,不受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限制。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省注协建立师资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归集师资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测评、培训、年度考核、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师资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1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省注协人才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6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不设上限。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1. 按时上报年度授课课题得20分。
2. 接受省、市注协授课的,一次得20分。
3. 受中注协委托授课的,一次得50分。
4. 受国家会计学院邀请授课的,一次得30分。
5. 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邀请授课的,具体得分:
5.1 为本所50人以下授课的,一次得5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10分。
5.2 为本所50人以上授课的,一次得1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20分。
5.3 为本所总所授课的,一次得2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40分。
5.4 为外所50人以下授课的,一次得15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30分。
5.5 为外所50人以上授课的,一次得2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2次;总计得分不超过40分。
6. 注册会计师师资接受上述2—5项以外单位邀请授课的,人数在50人以下的,一次得5分,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一次得10分。每年累加上限为4次;总计得分不超过40分。
7. 学员测评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3分。
8. 按时上报年度授课总结的,得10分。
9. 按时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得10分。
10. 提供的课件被评定为省注协行业培训推荐课件的,每个课件得90分。
11.无正当理由拒绝授课一次扣20分。
每4个学时为一次授课计量单位。
一年内连续无正当理由拒绝两次以上授课的或者累计拒绝达3次以上的,或出现重大授课事故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每年4月份向师资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师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人才委员会提出申诉,人才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行业师资应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并积极探索教育模式和拓展教学思路。
行业师资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应按时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其中授课按规定抵免部分继续教育学时。
第五章 奖惩退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评优时优先推荐:
1. 积极配合参加行业相关调研、论坛、会议等活动。
2. 有著作或论文在核心期刊刊载。
3. 被中注协综合排名前50名总所、省级以上注协、高校等部门通报表扬。
4. 其他符合推优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其师资资格:
1. 出现重大授课责任事故。
2. 在一个聘期内3次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
3.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入库师资资格。
4. 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规入库。
5. 在受聘期间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6. 聘期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 以行业师资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形象活动。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行业师资:
1.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师资工作。
2. 因工作原因不宜担任师资。
3. 本人提出不再担任师资。
4. 年龄超过65周岁。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