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时间:2024-06-06 07:14:27 来源:南京市税务局《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时间:2023-12-27 07:39:05 来源: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优化中介机构执业环境,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时间:2023-10-27 12:03:06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